已發國家排污許可證的單位請注意!!!
文章出處:行業動態 責任編輯:惠州市龍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閱讀量: 發表時間: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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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國家排污許可證的單位請注意!!!
各有關單位: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8號)以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有關法律法規內容,現將相關工作要求和違法違規后果作如下告知:
一、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一)政策法規依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8號)第三十七條規定,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關于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包括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排污單位應當每年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并公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執行報告。第三十八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對提交的臺賬記錄、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法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工作要求。已發國家排污許可證的單位,須自發證之日起,根據行業發證規范和《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等文件要求編制和提交執行報告,季度(月度)執行報告于當季結束后15 日內提交;年度執行報告于每年結束后15日內提交。執行報告電子版同步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報送(網址:http://permit.mep.gov.cn)。
(三)違法違規后果。國家生態環境部將對企業的執行報告進行檢查、統計,對不按許可證規定頻次和要求提交執行報告的企業清單對外公開,相關信息將提交國家稅務總局,并納入企業信用系統。
二、自行監測
(一)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8號)第三十四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的監測設備,按照規定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二)工作要求。排污單位應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編制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并自取得排污許可證后3個月內在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網址: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按照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排污許可證要求編制自行監測方案,錄入監測數據。詳細的用戶使用手冊可在系統主頁的“幫助中心”自行下載。
(三)違法違規后果。《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8號)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