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國家排污許可證的注意事項
文章出處:環保資訊 責任編輯:惠州市龍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閱讀量: 發表時間: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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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申請排污許可證需了解的問題
1. 哪些企業需要申報排污許可證
根據暫行規定第四條,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包括: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
•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2.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時限是什么時候?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試行)》(“名錄”),要求“分步推進”。結合實施方案和名錄要求,率先對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將在2017年完成;其他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將在2020年完成。
根據暫行規定第四條和第十四條,對于現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環保部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時限內或省級環保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排污許可證;對于新建項目的排污單位,則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實際產生排污行為之前取得排污許可證。
3. 什么是綜合許可管理?
根據暫行規定第六條,環保部門將通過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各類排污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也就是說,排污單位排放各類污染物的行為都將在一個綜合性的排污許可證中進行規定,一企一證。不同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位于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也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
目前,排污許可證的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但是,根據實施方案,隨著排污許可制度的深入,排污許可證也將依法逐步納入固體廢棄物、噪聲等其他污染物,最終實現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的全覆蓋。
4. 什么是簡化管理?
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排污許可應當實施差異化管理,對于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根據暫行規定,對實施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簡化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排污許可證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
•排污許可證中的載明的許可事項和環境管理要求都可以適當簡化;
•在申領排污許可證時,可不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申請材料也可以適當簡化;
•在環保部門監管執法時,被檢查的頻次可以減少。
5. 排污許可證上會有些什么內容?
根據暫行規定,排污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
排污許可證的正本上會載明排污單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信息。
排污許可證的副本上會載明四個方面的信息:
A. 排污單位的基本信息;
B. 許可事項。
許可事項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確定)。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此外,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并為此享受國家或地方優惠政策的,應當將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載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別要求的,也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C. 環境管理要求。
環境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環境保護措施要求。
•自行監測方案、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信息公開要求。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D. 其他信息。
包括主要生產裝置、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信息。
對于實施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記載的許可事項可只包括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環境管理要求和其他信息也都可以適當簡化。
6. 國家排污許可證信息平臺有什么用?
根據暫行規定第八條,排污許可實施信息化管理。環保部將建設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信息平臺”),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都將實現數據的逐步接入。排污許可的管理全過程都將在信息平臺上進行,包括:
•環境保護部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礎上,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對全國的排污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
•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都將在信息平臺上進行;
•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社會監督等信息將在信息平臺上記錄;
•排污單位可以在信息平臺上進行信息公開,包括申請前的信息公開和執行排污許可證規定時的信息公開。
7. 怎么申請排污許可證?
根據暫行規定,申請排污許可證分兩步。
首先,排污單位應當在申請之前對主要申請內容進行公開。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申請前信息公開可以通過信息平臺或者其他規定途徑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公開時間不少于5日。
然后,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
•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臺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上述材料也可以適當簡化。
8. 哪個部門有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權限?
排污單位應當向有核發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根據暫行規定第七條,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其余的排污許可證原則上由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 什么情況會導致無法獲得排污許可證?
根據暫行規定,以下九種情形會導致排污單位無法獲得排污許可證:
•屬于國家或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予以淘汰或取締的;
•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
•沒有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
•申請的排放濃度不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標準和要求,或排放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
•申請表中填寫的自行監測方案、執行報告上報頻次、信息公開方案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不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相關要求;
•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替代削減獲得總量指標的,被替代削減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未按規定進行變更;
•排污口設置不符合國家或地方的要求;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10. 領到排污許可證就萬事大吉了嗎?
領到排污許可證并不是排污許可管理的終點,而是開端。根據暫行規定,排污單位在獲得排污許可證后,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污許可證正本,還應當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的規定,遵守下列要求:
•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等符合排污許可證的規定,不得私設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監管。
•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規定的最新環境保護要求等。
•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監測點位、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和相關監測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并公開。
•按規范進行臺賬記錄,主要內容包括生產信息、燃料、原輔材料使用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監測數據等。
•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定期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信息,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及時報送有核發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公開,執行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生產信息、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按證排放情況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此外,在有關情況發生變更的時候,排污單位還應當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應當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應當申請補發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管理將貫穿企業生產排污的全過程,是企業排放污染物的基本依據。加強企業環境合規管理,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履行環境法律義務,才能保障企業的有序生產和長期發展。
二、新舊排污許可證對比
1. 新舊排污證對比
經全面核對,新證與舊證相比,具有程序網絡化、表格附件多、體現生產治污管理全過程、技術化專業化規范化的特點,辦理難度和要求大大高于舊證辦理。對比情況具體如下:
環境監管執法將以排污許可證為主要依據:監管內容包括對是否持證排污的檢查、對臺賬記錄和核查、對自行監測結果的核實、對信息公開情況的檢查以及必要的執法監測等。抽查結果將在排污許可管理平臺中進行記錄。
三、新證辦理的重點和難點
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環水體[2016]189號)、《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水泥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鋼鐵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和《電鍍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等文件要求,整理出了新證辦理的重點和難點,具體如下:
(1) 辦理流程由紙版提交轉變為網上申報為主
企業首先需在國空排污許可信息公開系統上注冊,填寫有關申請表,并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開,然后向有核發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刷的書面申請材料。
新版排污許可證的申領,強化了網上申報的工作,要求企業學習、熟悉國家排污許可證技術規范和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的使用。
(2) 填寫的表格多、內容全面詳細具體、涵蓋生產、治污、管理全過程
新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企業需填寫的信息內容非常全面、詳細,申請表格達到20個以上。涵蓋了排污單位基本情況(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產排污環節、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基本情況、排放執行標準、申請排放信息)、環境管理要求(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等內容。要求企業建有比較完善的環境管理制度,更加規范、專業填寫申報。
(3) 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編碼規則新要求
排污許可證相關編碼的使用也是新證辦理的難點之一,目前環保部已經基本完成排污許可證編碼規則的制定,按此規則排污許可證編碼體系由固定污染源編碼、生產設施編碼、污染物處理設施編碼、排污口編碼4大部分共同組成。所有編碼具有唯一性、穩定性和兼容性。
(4) 自行監測的新要求
目前相當一部分企業已開展了自行監測,但普遍存在不規范、不專業的情況,新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對于自行監測提出了詳細具體的要求,企業務必在申報前進行完善。
新版排污許可證,要求企業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和監測管理要求。自行監測方案中因嚴格按照國家要求明確企業的基本情況、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監測頻次、監測方法和儀器、采樣方法、監測質量管理、監測點位示意圖、監測結果公開時限等。
企業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開展監測工作,并安排專人專職對監測數據進行記錄、整理、統計和分析。
(5) 環保臺賬的新要求
環保臺賬管理一直以來是企業環保的薄弱環節,讓環保臺賬管理專業化、實用化成為企業環保管理的必要要求。因此要求企業務必在申報前進行全面核查和完善。
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制度,設置專職人員進行臺賬的記錄、整理、維護和管理,目前,已發布的《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水泥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鋼鐵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均明確要求:臺賬應當按照電子化儲存和紙質儲存兩種形式同步管理,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并對臺賬的記錄內容作了較具體的規定。
(6) 環境信息公開的新要求
環境信息公開一直以來是很多企業的“短板”,目前大部份企業沒有按要求開展環境信息公開或開展的環境信息公開不滿足規定要求。《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在“排污許可證目錄“中明確規定了”信息公開“的要求。
(7) 年許可排放量計算的新要求
年許可排放量必須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計算。以往企業在計算排放量方面一直存在薄弱環節,此次新證要求的排放量計算更專業、更復雜,因此企業需要在此方面進行專業的培訓和學習。
排污企業需嚴格按照相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不同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的計算方法,計算出企業不同排放污染物的年許可排放量,計算過程需作為附件上傳。要求企業學習技術規范,熟悉計算方法。
(8) 執行報告的新要求
企業持證期間,還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編寫年度執行報告,執行報告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生產負荷、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許可限值達標情況、自行監測、臺賬建立與記錄以及許可證規定的各項相關環境義務履行等情況。
四、申報資料清單
企業申領新版排污許可證需要用到的資料由兩部分組成:(一)在國家排污許可申報系統上按要求需要上傳的材料,見下表1;(二)在國家排污許可申報系統填寫錄入信息過程中,需要用到的輔助材料,見下表。
(一) 網上申報材料清單:
(二) 申報表填寫需用材料清單:
對比內容 舊版排污許可證 新版排污許可證 申請前公示 無此要求 許可申請前,信息需在國家排污許可信息公開系統公示不少于5天。 自行臨測 無此要求 要求企業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落實。 環保臺賬 無此要求 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制度,按照電子化儲存和紙質儲存兩種形式同步管理,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環境信息公開 無此要求 在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執行報告 無此要求 企業持證期間,還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編寫年度執行報告。 有效期 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延續換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環境監管執法 無此要求 環境監管執法將以排污許可證為主要依據:監管內容包括對是否持證排污的檢查、對臺賬記錄和核查、對自行監測結果的核實、對信息公開情況的檢查以及必要的執法監測等。抽查結果將在排污許可管理平臺中進行記錄。
根據具體情況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排污許可證辦理工作流程
一般而言,分為準備階段(一周內完成。包括成立課題組,明確分工和職責、政策學習、技術規范培訓)、工作實施階段(二周內完成,如需要整改完善,則順延。資料收集、企業全面核查、企業整改完善)、網上申報階段(一周內完成,包括公示5天時間)、發證階段(環保部門審核時間30天內)。
具體辦理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