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1月起,工業噪聲將納入排污管理范疇
文章出處:行業動態 責任編輯:惠州市龍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閱讀量: 發表時間:2023-10-18
標簽:工業污水處理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開展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重點提出了推動落實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具體措施。
《通知》分為總體要求、主要任務、組織保障、附件四大部分。具體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工作目標、實施范圍、適用標準、實施方式、排污許可證內容五個方面的總體要求;二是提出指導排污單位做好申請填報、加強排污許可證審核把關、組織開展排污登記工作、加強證后監管四項主要任務;三是要求做好組織實施、開展宣貫培訓及強化幫扶指導三個方面的組織保障要求;四是規定排污登記表格式(工業噪聲部分)內容。
在實施范圍方面,納入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的為行業類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工業行業,且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應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的排污單位。通知未作規定但確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名錄第八條規定,提出其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建議,報生態環境部確定。
在實施時限方面,通知規定在2025年前完成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在實施方式方面,規定在通知發布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無需單獨重新申請,排污單位可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請或變更排污許可證時,通過重新申請增加工業噪聲相關內容。另外,通知規定了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事項可采用活頁方式增加到排污許可證中。
據了解,為推進通知順利實施,生態環境部將繼續運用包保工作機制,指導地方有序開展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組織開展相關政策解讀和技術培訓,制定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樣本;對未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的,或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工業噪聲的排污單位依法處罰。